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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加建电梯暂行办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发布日期:2022-11-10 17:51   浏览量:

青岛加装电梯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青岛市加装电梯政策;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充分保障相关业主知情权和表达权,其初步方案及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全体业主的意见,应当重点征求加装电梯后可能影响通行、采光、通风或者产生噪声直接影响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改变业主共有部分用途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业主就加装电梯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表决。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单一单元,以单元为单位申请的,由本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服务整栋楼座,以整栋楼座为单位申请的,由本栋楼座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书面同意意见。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青岛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便居民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政府扶持,充分协商、兼顾各方,保障安全、依法合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具有合法建设手续和权属证明,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四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单元式多业主住宅。

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完善老旧小区住宅使用功能,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适应老龄化社会需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除外)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住宅,是指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权属,建成年代较早、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者计划,并已投入使用的四层(含)以上非单一产权的无电梯住宅。

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和功能明显不足的保障性住宅、单位自管房需要加装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实行民主协商、基层自治、高效便民、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协调、督查考核等。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推进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联合审查、监督管理等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城市绿化、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民政、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相关管理和指导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动员指导、民意协调等工作。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电力、水务、燃气、通信、网络等相关管线单位负责管线及其他配套设施的现场踏勘、迁移改造等工作。第五条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所需的建设、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相关业主共同承担。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管线迁移等事项的补助。

业主加装电梯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加装电梯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将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统筹纳入本辖区老旧小区成片更新改造、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综合实施管线迁移、绿化迁改等施工。第七条 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经济美观、风貌协调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底层住宅以及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对小区公共道路和绿地绿化的占用,不得侵占城市主要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得增加或者变相增加与加装电梯无关的空间。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居住的老旧小区住宅依法加装电梯。

鼓励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工作探索代建租赁、共享电梯等市场化运作模式,研究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推进工作。第九条 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应当由本单元内同意加装电梯的相关业主作为加装电梯的申请人,负责意见统一、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项目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公有或者单位自管的老旧小区住宅由其所有权人或者委托管理人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业主代表、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加装电梯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鼓励业主委员会、老旧小区住宅原产权单位、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积极参与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工作。第十条 老旧小区住宅需要加装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征求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经本单元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签订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应当明确项目申请人及实施主体的职责、项目建设资金估算及分摊方案、电梯运行使用和维护保养资金分摊方案等内容。

商品房性质的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需要占用小区范围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规定执行。

法律关于楼房加装电梯的规定

法律分析:既有住宅需要使用共有部位增设电梯,或者因增设电梯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时,本着公开透明、充分协商、兼顾各方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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