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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甲方擅自将物业管理项目分拆,属于违法行为。
但就电梯一项来说,甲方将电梯保修期内的维保交给原安装单位,不算违规。但是保修期以外的电梯维保工作,由物业公司负责。
小区属地房屋管理局下属的鉴定所,出具电梯确需大修或更换的鉴定报告。
业委会或物业公司取得房屋管理局使用本项目公共维修基金对电梯大修或更换的立项书面确认。
按物权法和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履行业主确认程序。
由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的代表(一般是物业公司)实施采购比价。
产品、资质、报价(需要政府制定的造价机构审核)均符合采购比价要求的电梯厂家入围。
希望可以帮到你
投标时需要提交的资料主要包括:必须有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企业信用等级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授权书)、投标保证金,以及符合招标书要求的其他文件
开标时需答辩人证明文件:
商务标内全部涉及的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招标书要求的商务标、技术标(部分城市要求绩信标)
公开招投标需要如下基本步骤:
报名、递送预审材料—资格预审—抽签—领取招标文件—现场踏勘、召开答疑会—接受标书—开标、评标、现场答辩
我们遇到的问题,是维护产生的耗材谁承担,以及多少钱以下的配件,能不能免费。
就几十元的电梯按钮,一年也能换个几千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交 存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第八条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外,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控制专户管理银行数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在专户管理协议中可以约定专户管理银行协助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对账、查询以及聘请第三方监督等服务事项。第十三条 负责代管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并与专户管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等进行统一管理,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询。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由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或者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决议;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
据了解,原来重庆市政府在2015年就公开发布了《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将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设定为4个等级标准,要求物业服务收费遵循合理、公开、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随后物价部门制定了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有电梯住宅基准价(一级1元/㎡月、二级1.3元/㎡月、三级1.6元/㎡月、四级1.9元/㎡月)和无电梯住宅基准价(一级0.6元/㎡月、二级0.85元/㎡月、三级1.1元/㎡月、四级1.35元/㎡月),最高可上浮15%,文件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由于物业服务关系民生,涉及千家万户,市政府出台《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物业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减少物业服务和收费矛盾。其中,规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提出“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由建设单位以招投标方式与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15日内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拓展资料:然而,很多建设单位以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由头,其招投标确定的物业企业很多是建设单位自己注册的或者关联企业,其他物业企业想中标几率不大,而且他们确定的收费标准远高于政府指导价,费用与服务水平根本不成正比,由此导致出现了重庆新楼盘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大都在3.5元/㎡月以上。新房的前期物业费让政府指导价监控难度变大,业主的权利就这样被“合法”侵犯。
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