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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梯生产许可(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11-13 18:22   浏览量:

请问取得特种设备(电梯)制造许可证的步骤是怎么样的?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申请书》,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质量手册;

4、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5、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电梯生产企业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吗??

电梯生产企业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现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以下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国家对矿山企业;

2、建筑施工企业;

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

而电梯生产企业并不在上述规定的必须取得安全生产企业范围内,故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注:

现行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是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 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家用电梯制造生产需要到哪个部门办理手续

需要要办理电梯制造许可证,乘客电梯,载货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电梯制造许可证办理 分为几个级别呢

A级,B级,C级

注册资金(万元)1500,1000,500

人员要求:要有高级工程师,机械工程师,机械工程师,电气工程师,检验人员

电梯制造许可证办理,电梯生产许可证生产条件包括:

厂房建筑面积,自行加工件,生产设备,等,更多办理内容请咨询先策公司。

所要求技术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设计文件:图样目录、标准件明细表、外购件明细表、外协件明细表、自制件和外协件设计图纸、部件装配图、电气原理图及元器件代号表、设计计算书;产品包装图、包装技术条件和产品出厂随机文件。

电梯制造许可证办理,电梯生产许可证工装工艺文件:工装图明细表(目录)、工装设计图样、工艺文件目录、工艺过程卡、检验要求、材料定额汇总表。

对申请取证的特殊产品(消防电梯、观光电梯、防爆电梯、汽车电梯、强制式电梯、无机房电梯等),其与普通电梯区别之处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都要审查。

从别的地方K过来的,希望对你有帮助,

电梯制造许可资质向什么部门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申请书》,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质量手册;

4、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5、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

生产家用电梯要生产许可证吗

只要生产电梯就需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即TS认证。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项目)、使用、检验检测相关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经评定合格的单位给予从业许可,授予使用TS认证标志的管理行为。

在特种设备领域,各制造、使用、检测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如果不能取得TS认证,国家将不允许其进入特种设备的相关领域开展经济活动。

特种设备管理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包括申请、受理、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制造许可的单位到所在州(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申请书》,填写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本),向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质量手册;

4、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5、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

(二)受理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通知书。

(三) 产品试制和型式试验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产品试制或者进行型式试验的,申请单位应当在受理后,准备试制产品或者进行型式试验。。

承担型式试验的单位在完成型式试验后,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四) 约请鉴定评审机构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批准受理申请资料和相关设备的型式试验报告,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程序按照制造许可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五) 审批、发证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房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电梯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支持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安全全面负责。第六条 电梯生产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关活动。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日常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第七条 学校、新闻媒体、电梯使用单位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和电梯安全法律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增强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第八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电梯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和节能的能力。第二章 电梯的生产和销售第九条 电梯(包括整机和部件)的生产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电梯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预案;

(二)提供急需的电梯备品备件;

(三)提供专业排险救援等技能培训。第十一条 电梯销售单位销售电梯时,应当验明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等文件,并将销售的电梯产品目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电梯(含部件)的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禁止销售下列电梯产品:

(一)无电梯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电梯产品;

(三)制造单位不能提供技术资料的电梯产品;

(四)产品存在缺陷,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电梯产品;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产品。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施工时,不得将承揽的业务进行分包或者转包。

施工单位应当安排本单位取得相应许可证书的人员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从事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第十六条 电梯采购实行招标投标制,电梯使用单位或者有关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选用电梯。选用电梯时,应当与电梯制造单位签订销售及施工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负责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及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到的问题负责。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或者有关建设单位选用的电梯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电梯选型、配置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不得选用未取得电梯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电梯。

电梯投入使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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