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1361111610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电梯,包括乘客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电梯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建立电梯应急处置服务平台,保障平台正常运行。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及钢结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房产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应当配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配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电梯安全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受理投诉和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十一条 电梯的选型配置及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备用电源等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要求。
车站、机场、行人过街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关电梯的设计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电梯井道施工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进行会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应当立即整改;未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电梯安装要求的,不得安装电梯。第十三条 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第十四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检验合格后,电梯施工单位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即为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电梯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备相应许可资格或者无法提供安装、改造、修理等其他情形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第十六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电梯销售业务,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对其销售的电梯及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一条 为加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维护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秩序,保障行人通行方便、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保洁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包括专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和与地下商业街出入口兼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第四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坚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方便通行、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统一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人防、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城管、公安、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安全通行的原则;
(二)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网规划,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还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三)人行过街天桥净宽不小于4米,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净宽不小于5米;
(四)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
(五)新建地下商业街,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同步设置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并做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与经营空间分离;
(六)鼓励与周边商场、文体场馆、地铁车站等大型人流集散点直接连通;
(七)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新建地下商业街同步设置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数量,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第八条 建设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 符合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规划;
(三) 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四) 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按照规定时限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九条 根据行人通行需要,必须利用既有地下商业街出入口兼作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城管、人防、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定;对不符合通行安全标准的提出改造规划和标准。地下商业街投资建设或者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改造规划和标准对地下通道进行改造。未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改造,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市城管部门所属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由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三)利用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本条一款所称管理单位、投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第十一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负责;
(三)利用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第十二条 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照明设置维护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城市路灯管理机构负责;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利用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制度。
(二)在上下桥处和地下通道出入口适当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人员、监督电话、开放时间。
(三)保证各项设施完好,及时修复破损的设施。
(四)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养护。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地下通道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和室内消火栓器材等。
(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
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开放时间为每日24小时。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电梯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及钢结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消防、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工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电梯安全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鼓励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八条 电梯的选型配置及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备用电源等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道等要求。
车站、机场、行人过街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有关电梯的设计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电梯井道施工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进行会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规定的,应当立即整改;未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电梯安装要求的,不得安装电梯。第十条 安装使用乘客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为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擅自破坏、拆卸、中断电梯智能化远程监测装置。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电梯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许可资格或者无法提供安装、改造、修理等其他情形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于电梯改造完成后三十日内,更换电梯的产品标牌,标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单位的名称、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后,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应当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一条 为加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维护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秩序,保障行人通行方便、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保洁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包括专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和与地下商业街出入口兼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第四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坚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方便通行、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统一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人防、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城管、公安、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安全通行的原则;
(二)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网规划,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还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三)人行过街天桥净宽不小于4米,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净宽不小于5米;
(四)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
(五)新建地下商业街,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同步设置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并做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与经营空间分离;
(六)鼓励与周边商场、文体场馆、地铁车站等大型人流集散点直接连通;
(七)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新建地下商业街同步设置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数量,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第八条 建设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 符合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规划;
(三) 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四) 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按照规定时限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九条 根据行人通行需要,必须利用既有地下商业街出入口兼作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城管、人防、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定;对不符合通行安全标准的提出改造规划和标准。地下商业街投资建设或者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改造规划和标准对地下通道进行改造。未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改造,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市城管部门所属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由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三)利用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本条一款所称管理单位、投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第十一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负责;
(三)利用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第十二条 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照明设置维护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城市路灯管理机构负责;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利用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制度。
(二)在上下桥处和地下通道出入口适当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人员、监督电话、开放时间。
(三)保证各项设施完好,及时修复破损的设施。
(四)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养护。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地下通道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和室内消火栓器材等。
(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
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开放时间为每日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