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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电梯建设标准最新(海南加装电梯政策)

发布日期:2022-11-09 17:59   浏览量:

淄博市电梯安全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使用以及与使用安全相关的设计、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电梯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便民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应急管理、商务、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消除事故隐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解决电梯使用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第五条 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引导社会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幼儿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电梯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教育,对违反电梯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机构等单位运用信息化技术对电梯安全运行、维护保养等实施管理和服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提高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二章 选型与施工第八条 建设项目中电梯的设置、选型应当满足消防、医疗救护、无障碍通行等需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电梯应当同时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三级负荷供配电区域内选用的乘客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电梯类别、规格和性能等技术指标。

电梯设置、选型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设计文件审查,不予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第九条 电梯井道、机房、底坑以及进出机房通道等建设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第十条 电梯供电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电梯应当按照不低于二级负荷供配电,消防(员)电梯供电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通信运营商应当保证电梯轿厢和井道通信信号覆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配合通信运营商安装设备。第十一条 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为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鼓励住宅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第十二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和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真实记录施工、自检情况。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零部件和机房、井道、底坑等进行检查,不符合电梯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不得施工。第十三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经监督检验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自检验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电梯钥匙、技术资料、监督检验报告等移交电梯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使用管理单位,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他人使用。第十四条 电梯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电梯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质量追溯制度,保证产品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明示质量保证期限。

国家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政策

法律分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1. 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其中,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2. 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其中,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3. 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明确改造任务。(一)明确改造对象范围。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城关镇)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社区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界定本地区改造对象范围,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老旧小区。(二)合理确定改造内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 1. 基础类。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其中,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 2. 完善类。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其中,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 3. 提升类。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改造内容清单、标准和支持政策。(三)编制专项改造规划和计划。各地要进一步摸清既有城镇老旧小区底数,建立项目储备库。区分轻重缓急,切实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编制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不得盲目举债铺摊子。建立激励机制,优先对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小区(包括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住宅小区)实施改造。养老、文化、教育、卫生、托育、体育、邮政快递、社会治安等有关方面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以及电力、通信、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相关管线改造计划,应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效对接,同步推进实施。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所属城镇老旧小区按属地原则纳入地方改造规划和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海南藏族自治州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确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电梯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及钢结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消防、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工信、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倡导文明乘梯,引导公众正确使用电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纳入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培养幼儿和学生安全、文明使用电梯的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电梯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电梯安全工作进行舆论监督。第六条 鼓励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和电梯事故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第八条 电梯的选型配置及电梯井道、底坑、机房、导轨支架预埋、备用电源等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道等要求。

车站、机场、行人过街通道等公共交通场所使用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有关电梯的设计不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电梯井道施工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电梯安装等单位进行会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规定的,应当立即整改;未经整改或者整改后不符合电梯安装要求的,不得安装电梯。第十条 安装使用乘客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当为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不得擅自破坏、拆卸、中断电梯智能化远程监测装置。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电梯原制造单位已经注销、不再具有相应许可资格或者无法提供安装、改造、修理等其他情形的,电梯所有权人或者使用单位可以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于电梯改造完成后三十日内,更换电梯的产品标牌,标明改造日期以及改造单位的名称、资质许可证件编号等信息。

电梯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后,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给电梯所有权人或者电梯使用单位。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应当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予以明确,受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出租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未明确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国家关于老旧楼房加装电梯的政策

法律分析:为了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升级,更为了切实解决好数以万计的居民的居住大事,住建部传来了重要信号:从2020年9月以来,全国各地开始实施住宅“新标准”,即“电梯新规”——北京、江苏、上海、浙江等地住建部相继发布了《住宅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真正实施是从2021年开始)。其中关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部分,新标准明确规定: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居住的各方面应该对老年群体给予更多的关注。特别是对老年人出行有密切影响的电梯新规必须要全面调整:设置电梯的规定由原来的七层及七层以上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16m,设置电梯,调整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新建住宅建筑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新建住宅建筑,设置电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安装电梯有什么新政策

法律分析: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用维修资金部分的,应征得该专用部分的业主同意。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申请主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申请主体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摊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申请使用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资金。加装电梯专项设计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结构安全、消防、应急救援和电梯建设运营等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不受影响。应以实用性为前提,不得占用消防疏散空间,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承办主体应当采购取得制造许可资质的单位制造的合格电梯。电梯的安装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需办理占地手续以及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海口市电梯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更新、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和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电梯的设计、制造、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电梯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对本市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建、规划、工商、安监、公安、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电梯安全培训、宣传、咨询等服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第六条 质监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学校、有关社会团体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倡导安全、文明乘用电梯。第七条 鼓励参加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修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并根据国家、本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电梯选型、配置。第九条 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是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电梯未移交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二)自行管理的,所有权人为使用管理单位;业主共有的,共有人应当通过书面协议确定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使用管理单位;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托单位为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可以书面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没有约定的,按照本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确定使用管理单位。

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质监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质监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原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向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二)依法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并每年至少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三)将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话号码等置于电梯轿厢内的显著位置,并配合通信运营企业做好电梯轿厢内移动通信信号覆盖工作;

(四)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有效使用、救援电话有人接听和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岗;

(五)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六)安排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确认,配合做好现场安全工作;

(七)对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大型家具、家电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有关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八)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在电梯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组织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九)电梯发生故障导致乘客被困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实施救援,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安置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质监部门;

(十)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巡查,及时制止违反电梯安全、文明乘用要求的行为;

(十一)对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酒店、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四个月;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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